《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产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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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支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科学研究,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农产品包装第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第八条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第九条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第三章农产品标识第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第十一条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第十二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第十三条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销售农产品的包装质量和标识内容负责。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一)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三)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
(四)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
(五)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产品包装:是指对农产品实施装箱、装盒、装袋、包裹、捆扎等。
(二)保鲜剂:是指保持农产品新鲜品质,减少流通损失,延长贮存时间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三)防腐剂:是指防止农产品腐烂变质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四)添加剂:是指为改善农产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加工性能加入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五)生产日期:植物产品是指收获日期;畜禽产品是指屠宰或者产出日期;水产品是指起捕日期;其他产品是指包装或者销售时的日期。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说明(略)
农产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9月30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规定如下:
1、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2、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
3、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
4、食用农产品产地应当标注其种植或者养殖地所在省、市、县、乡、镇(街道)的名称,非种植或者养殖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标注能表明其来源的产地信息。
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的处罚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处罚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实物标签是用于标明物品的品名、重量、体积、用途等信息的简要标牌。有传统的印刷标签和现代条码打印标签。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第十三条 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农产品标识
农产品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农产品生产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个体农产品收购者销售已包装农产品时,必须在包装上明确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生产商或销售商名称以及生产日期。若产品有质量等级或使用了添加剂,还应标明相应信息。对于未包装的农产品,应通过标签、标识牌、带或说明书等方式,展示产品名称、产地、生产商或销售商名称等信息。
农产品标识上的文字应使用规范的中文,并且所标示的内容必须准确、清晰、醒目。销售带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的农产品时,应标注相应标志和颁发机构。同时,禁止非法使用这些质量标志。
此外,对于畜禽及其产品,以及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必须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标识。
农副产品包装规定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支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科学研究,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产品包装
第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第八条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第九条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第三章农产品标识
第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
第十二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
第十三条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销售农产品的包装质量和标识内容负责。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一)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三)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
(四)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
(五)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产品包装:是指对农产品实施装箱、装盒、装袋、包裹、捆扎等。
(二)保鲜剂:是指保持农产品新鲜品质,减少流通损失,延长贮存时间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三)防腐剂:是指防止农产品腐烂变质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四)添加剂:是指为改善农产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加工性能加入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五)生产日期:植物产品是指收获日期;畜禽产品是指屠宰或者产出日期;水产品是指起捕日期;其他产品是指包装或者销售时的日期。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农民自己种植的农产品经营要办理什么证件.种植蔬菜和水果真空包装好卖,就是要能在市面流通。需要什么证件
农民自己种植普通的农产品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
农民自己销售自己种植的初级农产品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
但是,你如果开商店,可能涉及不是自己种植的产品,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你如果想标识自己的名称,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农民合作社登记;你如果为了长远打算,想创自己的品牌,就得进一步加工,先办理执照或者合作社、办理商标、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等等。
再回到食品安全法上,我举个例子,农村产的小米,散包装,或者初级包装属于初级农产品,受《农产品质量法》调整;如果标示上产品标准等,就属于《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如果一旦属于<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就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QS)等等。如果从长远角度看,最好自己创自己的品牌。
初级农产品流通时,自己销售,不用任何手续;如果往超市送,仅需要产地证明,现在,一般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就可以。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农产品包装
第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第八条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第九条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初级农产品包装标准是什么
一、初级农产品包装标准是什么
1、初级农产品包装标准是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未经过加工的产品。
2、法律依据:《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二、初级农产品包装需要执行标准是什么
初级农产品包装需要执行标准如下:
1、如果只是对鱼进行分割、冷冻及定量包装,没有调味、干制、盐渍等工艺,应该属于初级加工产品,否则应该按水产加工品领取QS;
2、按照GB7718中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只要是定量包装的食品,应该都要按GB7718来进行标识储运的保护包装除外;
3、初级农产品应该是农业部门进行管理。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中,标签工商也可以过问,现在工商对GB7718、GB28050也有理解,要应对部门内的绩效压力和职业打假人。